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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发表时间:2015/1/29 8:16:36  浏览次数:1543


 

枞教〔2015〕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级各类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1、严格规范招生、分班行为。小学、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原则,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小学一年级不得招收不足龄生,城区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控制大班额。高中招生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招生,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严禁县域内借读和违规转学,严禁买卖学籍,各高中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挂靠学籍。从2015年暑期开始,各校要均衡配备教师,全面实行均衡编班。
      2、严禁违规办班补课行为。严禁教师进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办班办学。重点治理以赢利为目的、规模办班、社会影响恶劣的有偿家教行为和在校外辅导机构兼课兼职行为。禁止中小学、幼儿园及看护点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高三毕业班可以利用周六半天时间在学校开展研究型学习、社会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学习活动一般由学生自己组织,教师可以适当辅导,但禁止有组织上课,更不许向学生收取费用。除此以外,任何年级在任何节假日都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补课。
      3、严格控制作息时间。中小学早自习或上课时间不早于7点30分。走读生每天在校教学活动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坚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障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寄宿制学校中的寄宿学生可以自愿上晚自习,但学校不能安排老师讲课,同时不得硬性规定寄宿制学校中的非住校学生到校集中参加早、晚自习。控制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
      4、加强中小学校教辅资料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一科一辅、学生自愿”的原则,在省、市颁布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公告》范围内进行征订和选用(按照省教育厅规定,对小学一、二年级教辅不提供选用目录),推荐评议范围内的教辅材料书目经学校审核公示后,新华书店可利用课余时间到校宣传(非“一科一辅”评议推荐教辅材料,不得进入校园宣传),发放致家长一封信,由学生及家长自愿购买,新华书店到校现场收费开票。学校或教师不得代收教辅材料费用,不得统一组织学生购买《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公告》以外的教辅材料。对于《经安徽省审定的中小学教辅目录(供选用)》中的其它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提供代购服务。
      评议推荐教辅材料选用要严格按规定统一由具备教材发行资质的新华书店无偿代购。
      高中毕业班若因高考、职业高中对口招生需要,需征订其他辅导资料,由任课教师推荐,教研组或年级组选用,学校组织部分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参加,县教育局派员参加,统一公开招标,其程序要公开透明。
      5、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中小学收费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严格教育收费公示、公告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期小学只收取作业本费10元、初中只收取作业本费20元,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学生保险由保险机构发放致学生家长一封信,根据自愿原则,保险机构现场收费,一人一票。
      高中阶段学校严格执行省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取学费和住宿等费用必须履行备案制度。学校不得强行一次性收取学生伙食费,不得自行组织学生参加收费的各类竞赛、展演活动。学校不准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挤占、挪用资金,不得私分学校节余资金。
      6、规范考试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学生考试成绩,更不得依据考试成绩对班级、学生排列名次(座位、考场)。小学一、二年级只进行期末考查,三至六年级期末考试由学校自行组织。
      7、规范教师行为。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8、规范幼儿园、幼教点和看护点行为。幼儿园、幼教点和看护点不得参加任何收取费用的竞赛、比赛、展演、展示等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接受任何团体、组织及个人在幼儿园开展课题研究和教育教学实验。幼儿园、幼教点和看护点幼儿不得使用教材、课本,其命名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词规范,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词语。幼儿看护点不得私自以幼儿园冠名。公、民办幼儿园原则上不得跨乡镇招生,幼儿看护点原则上不得跨村招生。
      二、加大宣传公开力度
      学校要结合工作实际,借助网站、宣传栏等形式,加强对规范办学行为的宣传,公开收费标准,让每位教职工知晓,主动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监督,赢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严格责任追究
      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学校教育工作考核指标。县教育局将依法建立规范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制。县教育纪工委对违规举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公办学校发生违规违纪的,责令整改,视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学校当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调离、停职、免职等处理,并没收违规所得。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教学管理、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严重影响当地招生和教育教学秩序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出现有偿家教、收费补课、体罚侮辱学生、品行不良等不可触犯的师德禁行行为,县教育局将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枞阳县教育局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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