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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工作补贴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8/22 12:54:45 浏览次数:2598
关于全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5〕34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上级政府长期(6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补贴标准乡镇工作补贴标准,按照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乡镇可分为一般乡镇和艰苦偏远乡镇。在一般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26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33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10元。在艰苦偏远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9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35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42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一般乡镇和艰苦偏远乡镇的划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乡镇财政经济状况、交通便利程度、距离县城远近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艰苦偏远乡镇原则上不超过乡镇总数的50%。艰苦偏远乡镇是指:乡镇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全县平均水平;交通不便,上下班交通费用较高;距离县城路途较远,工作期间一般住在乡镇等。各县(市、区)乡镇划分情况,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资金来源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乡镇工作补贴从
五、相关政策
(一)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人员,从调离和离退休的下月起停止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二)借调出乡镇工作的人员,借调期间不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三)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规定享受的增发生活补贴项目与实行乡镇工作补贴项目进行归并,全省统一执行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如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的生活补贴标准高于此次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的,其高出部分暂时保留,待以后调标时再逐步予以冲销;如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的生活补贴标准低于此次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的,按此次乡镇工作补贴标准执行。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乡镇工作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组织实施实施乡镇工作补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周密部署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审批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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