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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6/1/26 10:28:40  浏览次数:1436


铜陵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铜办〔2011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机制,努力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拔尖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拔尖人才,主要是指经选拔在我市各领域有突出造诣和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  市拔尖人才选拔工作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每三年选拔一次,每批管理期限为三年。

  第四条  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市拔尖人才选拔工作面向全市。凡在本市区域内工作三年以上的各类人员,不受身份、职称、资历、学历和户籍限制,都可以参加评选。

  第六条  市拔尖人才人选应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近三年来在各自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人员(主要完成人)。

  (二)获省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合作奖人员(主要完成人)。

  (三)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人员(主要完成人)。

  (四)获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出版奖(社科类,主要完成人),并获市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一等奖(社科类,主要完成人),且在理论研究上有创造性研究成果,学术造诣深,成绩显著,在省内有较高知名度,在本专业领域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五)获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六项以上(主要完成人),且得到开发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

  (六)获国家工程设计、工艺美术设计优秀设计奖,或获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七)获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前五名、省部级技能大赛前三名;或获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主要完成人),职业技能水平处于国内、省内领先水平,解决了生产、科研中关键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八)在工农业生产中,研发、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业绩突出,形成了较大生产规模或推广面积,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市以上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重大项目引进和消化吸收中,担任设计、施工方面的主要责任人或负责人,作出重大贡献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的人员。

  (九)文化、艺术、新闻作品获国家级有届次的奖项二等奖(银奖,主要完成人)以上,或获省部级有届次的奖项一等奖(金奖,主要完成人),且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在本专业领域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十)获国家级课堂教学大赛一等奖,或获省部级优秀教育科研成果一等奖(主要完成人),或辅导学生获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3人次,教书育人成绩突出,教育水平、教学效果同行公认,没有从事有偿家教行为,在全省教育系统有较高知名度,为市内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在本专业领域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十一)医疗技术精湛,临床经验丰富,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公共卫生事件,并在国际、国内知名医学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在本专业研究领域取得创新突破成果,得到全省同级同类医院认可,社会影响好,系市内卫生系统学术、技术带头人的。

  (十二)获体育项目世界三大赛前三名,或获亚洲三大赛冠亚军(个人项目),或获全国三大赛冠军(个人项目)的运动员;或直接培养出世界前三名、亚洲冠亚军、全运会冠军2人次以上,并在省内外体坛有较高知名度,在本专业领域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教练员。

  (十三)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工作,在专业上具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省内外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本专业领域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第七条  各种获奖项目、表彰以证书为依据;同一项目重复获奖只计最高奖项;同一奖项多人获奖的,只计一名主要完成人。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市拔尖人才选拔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开展。选拔方法和程序为:

  (一)公布条件。下发通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推荐条件、办法和程序。

  (二)逐级推荐。人选的产生,以选拔对象所在单位推荐为主,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组织部门推荐人选;非公有制单位向所在地组织部门推荐人选;也可以由各业务部门、学术团体、同行专家举荐或个人自荐。一般首先由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自荐),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核实申报材料,征求各方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后,由推荐单位和被推荐对象填写《铜陵市拔尖人才人选推荐表》,连同被推荐者的成果证书复印件、实绩材料等,报市委组织部。

  (三)审核遴选。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并对照条件遴选预备人选。

  (四)专家评审。将预备人选材料汇总后,市委组织部按系统、专业分类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确定初步人选。

  (五)组织考察。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察组,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了解其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和业务技术水平等情况。

  (六)征求意见。初步人选征求市纪委、市综治办、市信访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单位意见。

  (七)会议研究。市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对初步人选进行研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由市委常委会审定,确定正式名单。

  (八)社会公示。市委组织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公示中反映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九)命名表彰。市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铜陵市拔尖人才证书》。

  第九条  管理期满的市拔尖人才,必须重新申报,并按程序参加评审,通过评审的列入新一批市拔尖人才管理范围。

  第四章   待遇

  第十条  市拔尖人才自批准之日起,在三年管理期内享有以下待遇:

  (一)每人每年享受8000元特殊津贴费,年度考核称职后发放;

  (二)每年补助2000元书籍资料费;

  (三)每年安排一次体检;

  (四)三年期内安排一次外出疗养休假;

  (五)优先对市拔尖人才科研项目进行资助。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市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管理,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所在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  市拔尖人才实行下列专项管理制度:

  (一)目标责任制度。在管理期内,市拔尖人才根据自己所承担的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出自己在管理期间的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明确目标责任,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实绩考核制度。市拔尖人才每年12月底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一次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落实、完成情况,市委组织部对市拔尖人才进行日常跟踪考察,每年在主管部门配合下对市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全面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对完成工作目标的发给全额津贴,对没有完成工作目标的视情减发津贴。

  (三)联系沟通制度。建立市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市拔尖人才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掌握情况。市委组织部定期召开不同类型的市拔尖人才座谈会,听取有关意见、建议和要求,对于市拔尖人才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帮助解决。

  (四)动态调整制度。在管理期内,市拔尖人才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或不能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委批准取消其市拔尖人才称号。

  (五)信息档案制度。市委组织部建立市拔尖人才档案和信息库。所在部门和单位每年定期将市拔尖人才的政治表现、业务工作、进修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三条  市拔尖人才工作岗位有变动,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调出本市的,原则上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市拔尖人才被评为国家、省级优秀专家的,市拔尖人才的一切待遇不变。被评为市学科带头人的,享受市拔尖人才待遇后,不再享受市学科带头人待遇。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五条  市拔尖人才的特殊待遇、管理经费等各项费用,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计划,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制定的《铜陵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铜办[2005]35号)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或本部门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铜陵市委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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